《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 (PAL)》

通过时间:1974 年 12 月13 日

生效日期:1987 年 4 月 28 日

该公约于 1974 年在雅典召开的一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该公约的目的是巩固和统一两项关于乘客和行李问题的布鲁塞尔公约。后两项公约分别于 1961 年和 1967 年经批准通过。

根据《2002 年雅典公约》要求,客船承运人和从事国际航行的履约承运人必须持有符合公约规定的保险,即如果在公约缔约国注册登记,或在缔约国停靠船舶或从缔约国离港的情况下,必须遵守公约规定。公约条款定义的相关承运人还必须获得缔约国签发的证书,以证明其持有的保险单真实有效。

根据公约条款规定对保险和证书涵盖的因战争和恐怖主义风险产生赔偿责任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需具备战争乘客蓝卡;针对海运和其他非战争风险产生的赔偿责任,须具备非战争乘客蓝卡。

非缔约国船舶

帕劳国际船舶登记处可以为在非公约成员国内登记的船舶签发雅典公约证书,以兹证明船舶已持有符合公约规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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