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1992) 

通过时间:1992 年 11 月 27 日

生效日期:19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责任公约》是于 1992 年 11 月 27 日缔结的《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 (1992)。该公约第五条规定经由决议部门修订,并在 2000 年 10 月 18 日由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正式通过实行。

对于散装运输超过 2000 吨燃油的船舶来说,船东必须持有保险,且保险范围应覆盖 1992 年 CLC 规定的赔偿责任范畴。其次,索赔人有权直接向承保人提出索赔。根据 1992 年 CLC 规定,所有污染损害索赔仅能向船舶登记所有人提出。从原则上讲,该规定不会妨碍受害人向除船东以外的非公约限定人员提出索赔。

非缔约国船舶

帕劳国际船舶登记处可以为在非公约成员国内登记的船舶签发民事责任公约证书,以兹证明船舶已根据公约条款规定持有有效责任保险或其他财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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